代偿补偿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发布人:黄燕发表时间:2018-04-09点击: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在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可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第八条 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前两年分别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三年偿还完毕。

第九条 申请代偿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填写说明: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填写四年学费总额,不含住宿费;申请代偿金额本人不填,由奖助中心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原则统一填写。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中心、就业中心、财务处的审核在收到学生递交的材料后统一办理。

(二)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

(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诚信承诺书一份(附件4)。

(四)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附件5)。

(五)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无协议书的,须出具有效证明。

(六)中国银行地大支行开办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名。

第十条 办理流程及相关各方职责

(一)办理流程

1.学生按照申请要求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中心。

2.学生奖助中心审核后,依次送就业中心及财务处审核。

3.学生奖助中心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发各高校,同时拨付代偿资助金,学生奖助中心负责完成代偿补偿手续。

(二)时间安排及职责

1.学生本人于当年10月之前向学生奖助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大学生就业中心审核学生的就业协议是否真实。

3.学生工作处奖助中心审核申请学生的贷款金额。财务处核实学生缴费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奖助中心进行公示,并上报全国资助中心。

4.全国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将审批结果网上公示。

5.专项资金拨付后,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按审批结果及学生提供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分别办理偿还手续:

(1)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财务处将补偿学费转入学生预留的中国银行账户。

(2)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财务处将代偿资助金转入学生预留的中国银行账户,学生在收到代偿资助金后一个月内全部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待三年代偿完毕,且学生本人助学贷款还款完毕,通过学生个人利息申请,奖助中心将进行三年利息回补。

6.连续资助。获资助毕业生分别于第二年、第三年5月31日前将就业单位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中心,并由学生奖助中心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享受代偿资助。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更换岗位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及学生本人要及时上报学生奖助中心,根据单位变更情况保留或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各省市区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及相应荣誉,但不享受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2017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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