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政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任凯歌发表时间:2020-10-20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全力救助帮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生的要求,解决的罹患重大疾病学生实际困难。由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捐资30万元、环境学院某匿名教师捐资28.6万元,设立中国地质大学“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为规范“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执行。负责制订评审实施办法;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评定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范围

1. 父母感染新冠肺炎病逝的学生;

2. 父母患新冠肺炎的学生;

3. 父母从事旅游业、服务业、餐饮业等第三产业,很长时间无法外出打工,家庭收入急剧减少,甚至失业,失去了家庭经济来源的学生

4. 罹患重大疾病的学生。(重大疾病类别参照我校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所列)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全日制脱产在校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5.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6. 罹患重大疾病学生参照我校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认定

第五条  救助标准

1. 符合第三条第一类学生,救助金额为2000/人;

2. 符合第三条第二类学生,救助金额为1000/人;

3. 符合第三条第三类学生,救助金额为500/人。

4. 符合第三条第四类学生,救助金额参照我校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资助。

第六条 申请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有抄袭飘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 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资助金额用完为止。有意愿申请的学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基层培养单位审定后向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报送。

第八条 本年度已经获得学校发放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生生活补助金的同学,不可再申请。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新冠肺炎疫情专项救济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疫后阳光救济助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相关证明材料,各基层培养单位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推荐的第三条第三类资助学生需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新冠肺炎疫情专项救济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参评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诉人。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决,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救助金一次发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评定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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