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上级部门工作有关要求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际资助金额根据学生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元-45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3-4档执行,原则上按照认定等级给予资助,特别困难学生应给予最高档资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三)有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第八条 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学生申报。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也可直接推荐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评选过程必须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程序,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若查实获助学金学生有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2021年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