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五)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
(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任一项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七)年度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二)上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学生申报。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若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2021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