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之成为“品德高尚、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知行合一”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日常数据为基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协调、办法修订、信息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组的领导下进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务科、学工组、分团委负责人,以及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织领导、结果审定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安全委员和经民主推选出的4至6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为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基本素质总分为100分,由思想道德素质、课程学习成绩、身心健康素质组成,所占分值权重分别为20-25%、60-70%、10-15%;发展素质得分为附加分,不超过基本素质总分的20%。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
(一)思想政治方面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2.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觉维护安全稳定和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关心集体,关心同学,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理论学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
(二)精神文明方面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乐于助人;
2.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协议约定;
4.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学习态度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2.积极参加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努力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服从教学管理,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4.热爱所学专业,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四)遵纪守法方面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有法制观念;
2.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纪现象,无违法违纪行为;
3.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观看传播反动、暴力、淫秽书刊和影像制品等;
4.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使用违章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在校外住宿等。
第十条 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测评包括当年所修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根据学生实际考试成绩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学习成绩。学习成绩=∑(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釆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釆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记95分,良记85分,中记75分,及格记65分,不及格记55分,缺考或考试违纪该课程记0分。
第十一条 身心健康素质
(一)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
(二)积极参加体育教学、体育竞赛,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三)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四)积极学习健康知识,参与健康教育活动,预防心理疾病;
(五)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执行《标准》测试者除外),应在身心健康素质分值中核减3-5分。
第十二条 发展素质
(一)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学校发文表彰);
(二)出版著作、发表学术论文;
(三)科研成果与科技竞赛;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
(六)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素质得分与发展素质得分之和。有以下行为的,应在总分中进行核减: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核减30%;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核减25%;
(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或被暂缓严重警告处分的,核减20%;
(四)受到警告处分或被暂缓警告处分的,核减15%;
(五)受到通报批评的,核减10%;
(六)学院认为其他应当核减的事项。
第四章 测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结合一学年来的思想表现、学习态度、文明行为、遵守法纪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并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测评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和测评小组成员签名上报所在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组。
第十六条 学院召开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组会议,对班级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发现班级测评结果与事实不相符的,要求班级做出说明或重新测评,审核通过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奖励与资助工作组组长签名,报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班级测评小组代表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经学院教学秘书核实确认。《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学校体质健康测试管理中心提供。成绩计算由班级测评小组指定干部负责,测算结果在班级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发展素质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辅导员或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初步确认后,报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在班级或学院范围内公示。班级公示三天,学院公示五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班级、学院提出申请,由班级、学院核査处理。对学院处理有异议者,可实名向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投诉。
第二十条 测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一学年测评一次,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测评结果作为年度奖励评比的主要依据,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重要参考,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由所在学院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版)同时废止。